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

阅读:1335 2017-10-04 00:00:00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海阳当天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说明时表示,草案对不得奏唱、使用国歌的场合和情形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歌,公益广告是可以的。有的建议将不得奏唱、使用的情形集中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为鼓励和提倡公民和组织奏唱国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

关于奏唱礼仪,草案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对于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行为,草案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对国歌的教育问题作了规定。张海阳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学校不仅应当教唱国歌,还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让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国歌列入中小学教材。”“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原标题:国歌法草案二审 拟规定国歌不得用于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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